万万之争引发业内热议!法大院长刘纪鹏再发声

继“万科、万达闹翻脸,法院查封千亿股权资产如何看”之后,7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刘纪鹏在其个人账号上,以“股权类财产保全,法院面临新挑战”为题,再谈司法系统进行财产保全查封股权类财产的标准、依据与边界,呼吁严重超标查封股权类资产的现象不再发生。

万万之争引发业内热议!法大院长刘纪鹏再发声

以下为刘纪鹏观点的文字实录。

7月9号就万达和万科的纠纷,我做了一期关于法院查封千亿股权资产如何看的节目,引起了法律经济和社会各界的反响和普遍的认同。在这里表示感谢的同时,我又想跟大家聊一个更奇葩的事件。就是在这个视频播出的第二天,广东的一家小银行和万达的一个项目发生了一个2500万的纠纷,然而湛江法院却冻结了担保人大连商管公司持有珠海商管公司的51亿的股权,且不说这51亿的股权背后,它的价值是1200多亿,就说2500万和51亿的这个股权,哪怕是51亿元都不对称。

而我们上期节目谈到万科冻结万达的这个股权是超额了94倍,但是这个例子2500万对1200亿则高达4800倍。为什么用这么小的一个纠纷,却能够想扣多少就扣多少,高达1200亿呢?这样的事情居然就发生了,司法系统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到底有没有依据?好在这个奇葩的事件只延续了一天就解封了。

然而即便是解封,这个企业法人也像自然人一样,就好比一个好人又是名人,突然被公安局抓进去了,媒体铺天盖地进行了种种猜测,而现实中就是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上市一系列的进程都发生了影响,即便第二天放出来了,这个名誉损失如何补偿呢?

其实在我们的经济现实生活中,发生经济纠纷是非常正常的,但是发生这样的法律判决却是不正常的,为什么这始作俑者用这么小的代价就能够达到上千倍的放大效果,执法者到底有没有个执法的标准?所以今天看来,虽然一夜解封了,但是即便举报人说是举报人举报错了,但是这个事件发生对企业的影响又如何补偿呢?

以珠海万达正在上市的关键时刻,你发生这样的事情,对他的投资人、股东都有很大的影响,这个事件为什么会发生?而且在短短的几天之内,连续发生了两起这样的事件,除了扣押的资产是股权资产这样一个特点之外,这里边确实存在着究竟是专业认知问题,还是另有其他原因?

从我来讲,主要还是想从专业认知的角度谈。关于这个问题,要走出两个误区,第一,凡是发生这种现象的司法系统,大部分都是参阅了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而注册登记当中,注册资本和企业的净资产究竟哪一个是体现企业偿债能力的真实有效资产?这个从专业的角度看,注册资本仅仅是一个企业在一个时期要达到的资本的目标数额,实缴资本则是企业在当前实际收到的实缴资本额,而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又仅仅是企业净资产三大部分中的一部分。

如果说我们上次讨论大连商管每股价值65块钱,主要是根据它的净资产而来的,但是这次珠海商管又提出了一个资产定价的问题,就是企业股份的价值有三种,一种是票面价值,像上市公司的每股一块钱,还有像我们说的注册资本75个亿,这基本上它都是按照实收资本一股一块钱认证的。

那么第二种价值是账面价值,账面价值就是它企业的净资产除以股本。以这次珠海商管为例,早在2021年,像新加坡的PAG这一个企业,它就入股了180亿。还有蚂蚁金服,像腾讯,他们当时的入股价就是每股25块钱。25块钱算一股,实际上很自然算出来它的每股净资产就是至少25块钱。

那第三种价格实际上是成交价格或者交易价格,这里边就有了个市值的概念。所以像珠海万达被战略投资人认为它的价值是1800亿,就是根据它的时间、利润的预期和市盈率的倍数综合而来的。1800亿的市值被战略投资人普遍承认,并且投资入股,那么这次扣押的51亿股在整个股本中又占了将近70%,所以1800亿的70%就是1200多亿。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资本经济以及股票市场或者Pre IPO这些概念上,如何界定保全财产的资产价值问题已经是摆在司法系统、司法人员面前一道绕不过去的坎。所以仅仅靠工商局的注册信息来扣押查封资产是远远不够的。这个新环境、新挑战、新问题就需要跨界沟通,因为这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

我们现在总是说振兴经济,要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中很重要的是法治环境,或者叫法商环境。以这个例子为案,2500万的纠纷算不了什么,很正常。但是如果司法系统做出这样荒谬的查封资产,那么就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直接影响到营商环境的优化问题,而这个问题在今天的中国看来又是个普遍的现象。

到底我们是根据工商局的注册信息、注册资本去查封,还是我们根据市场经济出现的新变化,按照市值的概念去查封,还是按照我们会计制度上的每股净资产去查封,以净资产作为承担风险的真实资产?这些都亟待法律界、金融界和会计界、经济界共同探讨。

我真诚的希望这两次我们连续讨论了在司法纠纷当中,查封、扣押、冻结资产到底以什么样的价值判断为依据。特别是像我们的高法2020年已经明确司法查封是按价值等额一倍左右进行财产的保全,为什么这样一个规定,在现实中它就对不上号,就不被遵守和执行?这就提出了是个专业知识问题,还是有其他的隐情。

第二,以这个案例,我们又引发出了一个更深刻的问题,为什么查封者,或者是提出保全者能够以这么小的代价就能够去查封被查封企业如此高的财产?难道这里边就没有个规定,他如果查封错了,他应该付出什么代价?我们现在说提出查封者也要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保全的反担保,但是这项规定执行了吗?现在有些金融业务见缝插针,例如保险,据说提出查封者既想查封对方的巨额财产,自己又不想承担如此多的财产责任,于是就推出了保险制度,以一个很小的付保费的比例,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反担保的使命,我看这样的业务应该暂停。

无论如何,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就像自然人的举报错了,你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对被冤屈者给予补偿。同样,在资产的查封过程中,也应该注意避免用极小的代价就去查封一个好的企业巨额的资产,影响它的经营,影响它的一系列向上市发行基金的战略进程。

在我连续这两天讲解了如何看待对股权资产的查封之后,我希望今后这个现象应该被杜绝。如果说以前发生这样的现象是个跨界难题问题,是个认知问题,那么我们在讲解这个问题并且获得了一致看法之后,如果还发生这样的现象,我想就要在认知问题之外探索其他的原因了。真诚的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在高法系统引起重视,为保证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最后,我想表达,此次湛江法院发现问题一夜转变,应该为其点赞。希望大家在留言区共同探讨,让这种严重超标查封股权类资产的现象,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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