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凉山全媒体中心记者 何勤华
以公益的名义筹集资金,暗地里却挪用1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还将5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近期,凉山州西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凉山汉达社工服务中心(简称“凉山汉达”)法定代表人闫伟杰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案件,判处闫伟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1月10日,西昌市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这起案件的审理情况。
2013年11月,闫伟杰成立凉山汉达社工服务中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0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闫伟杰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3日,“凉山汉达”以“让孤寡老人有鸡蛋吃”项目为名在腾讯公益网上发布募捐申请,成都慈善总会认领该项目并审核后向社会发起募捐。2015年9月11日,成都慈善总会将募捐所得捐款54180元转入“凉山汉达”账户。但闫伟杰并未组织开展此项目,却安排会计虚开发票,虚列购买鸡苗款52500元,并将该发票入账。
2015年9月11日,“凉山汉达”以“让山里娃跑进马拉松”项目为名在腾讯公益网上发布募捐申请,成都慈善总会认领该项目并审核后向社会发起募捐。2015年10月28日,成都慈善总会将募捐所得66360元款项转到“凉山汉达”账户。闫伟杰在该项目中釆用多开发票金额从中侵占单位财物14790元。此外,还将10万元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后存入余额宝购买基金。
经四川金达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闫伟杰在担任“凉山汉达”法定代表人期间,侵占慈善资金67290元,挪用10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公诉。庭审听取了被告人闫伟杰及其辩护人的的辩护意见。
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闫伟杰利用担任“凉山汉达”法定代表人职务之便,将6479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10万元归个人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应当数罪并罚。闫伟杰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与査明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信。闫伟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决闫伟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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